各教学院系: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11〕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规范灵活就业合同统计,确保就业数据的真实、客观和准确,从而全面、科学地反映我院毕业生就业状况,现制定灵活就业合同统计规范并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未纳入省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包含以下形式:
1、尚未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应届毕业生。
2、毕业生以自由职业、临时打工等形式,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签订协议书的传统标准就业方式的应届毕业生。
二、材料认定
(一)材料要求
《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合同》(附件1)的签订要符合以下要求:
1、各项内容填写规范、认真、完整,不得缺项;
2、毕业生楷书签字清晰,并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
3、用人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各院系负责核查;
4、在同一家单位签订灵活就业合同的毕业生不得超过3人;
5、微小型店、所营业单位不作为灵活就业合同统计单位。
(二)材料报送
1、6月10日前,已签订完毕的2013届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合同》纸质版,交至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6月10日前,《灵活就业合同统计表》(附件2)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院系公章),交至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三)有关说明
1、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创业的单位公章),无须签订灵活就业合同。
2、毕业生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作灵活就业证明使用,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无须签订灵活就业合同。
3、灵活就业合同仅作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用,不具有任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效力,不作为派遣依据。
三、审核督查
1、各院系对《灵活就业合同统计表》中每一名学生信息进行严格审核,逐一落实;对不完整信息进行补全,对不真实的信息进行删除。
2、对在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处分。同时,在年度就业考核时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1.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合同
2.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灵活就业合同统计表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1: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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